Compan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收受财物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受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系统内干部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依规依纪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受财物,是指单位或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系统内干部职工财物。
第三条 公司直属机关纪委负责收受财物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当收受财务事件发生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场拒收财物,并在第一时间将此事汇报给公司直属机关纪委,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报送到公司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第五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拒收财物,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封存
当事人要立即将财物在两人以上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录像封存。
(二)汇报
当事人要在第一时间将此事汇报给所在单位纪委(纪检)负责人,该单位纪委(纪检)负责人收到消息后,要第一时间报公司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
如当事人为外派纪检人员的,直接向公司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报告。
(三)撰写情况说明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报送到公司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四)财物上缴
当事人应在本单位纪检人员的陪同下,在3个工作日内将财物上缴,其中钱财上缴至所在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回执交所在公司财务部保管;物品上缴至所在公司办公室(综合部)封存保管,并经在场承办人员登记签字确认。
当事人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收到银行回执、物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直属机关纪委报备。直属机关纪委定期向驻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汇报。
第六条 公司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收受财物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收受财物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等,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因保管不当造成财物毁损或灭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外,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