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lin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控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根据《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海南控股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指的是海南控股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海南控股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二)公司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司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董事会建设、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四)公司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五)公司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六)公司班子领导职务变动情况。
(七)公司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八)办公地址、有关电话。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海南控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正在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涉及工作秘密、项目及科研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损害企业形象、竞争优势的信息。
(七)其他按上级部门和公司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自有的信息发布平台,如: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
(二)新闻媒体。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发起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发起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由发起部门在发文呈报审批时,在OA“信息公开”栏作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 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发起部门拟稿,经审查审定后,由海南控股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海南控股办公室按发布平台的流程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南控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海南控股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海南控股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海南控股办公室(党办)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海南控股各部门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围绕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海南控股总部,各子公司参照本指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海南控股办公室(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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