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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项目投资建设廉政风险防范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01

为加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清理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部项目组和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参股公司中的公司外派人员。

项目组是指公司为某一建设项目而内设、尚未申请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组织。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股份达到100%的子公司,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参股公司中的公司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直接任命,或根据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参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 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海南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及《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海控办﹝2013﹞125号)的规定,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行邀请招标。 

第三条 各单位参与招标工作的当事人,不得向任何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影响公平招投标的信息。标书发布后,严禁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标书答疑程序必须有两人以上出席。

第四条 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的,相关人员应在当地政府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地方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不得谎报、多报实物指标,套取征地补偿款。

第五条 各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履行的廉政行为;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及检查方法、标准及时间的约定。《廉政合同》签订后要报公司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谁主管谁负责。

第七条 将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工程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列入项目主要监控岗位,对岗位的风险级别进行评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负责人、主要监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要有谈话记录。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负责人、主要监控岗位工作人员按年度提交述职述廉总结,各单位存档备案。

第十条 项目开始后,除了公司决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业设备采购外,禁止各单位的个人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向施工方暗示、推荐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等,或为家属和亲友推销工程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现场签证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项目变更要有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资料、重要部位应留有相关影像资料。签证人员不得高估冒算,复核人员必须到现场复核,对签证手续不完备的变更项目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项目的工程变更、施工索赔、现场签证、暂估价、暂列金额、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激励约束费、合理化建议奖励,各单位在履行完内部审核程序后。依据《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控制暂行规定》(海控办﹝2015﹞42号文)规定,超出自身权限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量计价规范、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来办理各项结算;并及时报请具有相关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或政府审计。

第十四条 规范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批程序,向承包方公示款项支付沟通、投诉渠道(指定联系人),由该联系人内部协调后,统一向承包方进行回复。避免承包方为了正常的工程款支付而上门找人托关系、请客送礼等腐败现象。

第十五条 项目相关人员严禁无偿使用、占有承包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场所和高档办公设备等。

第十六条 项目相关人员严禁参加有碍项目公正判断和决策的宴请、庆典、外出考察旅游及高端健身、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人员不得在承包方公司和项目利益相关公司兼职。

第十八条 向承包方提供各单位纪检负责人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遵守其他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等处分,严重违纪或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公司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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