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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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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从业人员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01

第一条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展,项目建设的逐步加快,投资项目的逐渐增多,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及外派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员工行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公司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公司党委、经营班子对公司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加大源头综合治理的力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

第五条 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培育和丰富廉洁精神,努力营造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矫正不良风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荣辱观教育、法纪规章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等形式,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员工诚信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六条 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每年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人,构建起反腐倡廉的责任网络。对违反廉政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加强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每年与外派的国有资产代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外派人员开展任职、诫勉谈话等工作,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性质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下列具体廉政建设措施:

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司的财物或以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其他非法方式变相占有公司财产。

2.不得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以及无偿使用、占有业务单位提供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场所和高档办公设备等。

3.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下属企业、业务单位报销应由本公司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及以各种名义接受任何奖金、补贴等。

4.不得利用工程施工、监理、咨询、物资设备等招标工作之便,向任何投标人提供任何影响公平招投标的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

5.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推荐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等,或为家属和亲友推销工程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不得参加有碍公正判断和决策的宴请、庆典、外出考察旅游及高档健身、娱乐活动。

7.不得个人参与投资、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商品(产品)的活动,或者在其他公司兼职。

8.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或利用职权擅自变更有关合同条款损害公司的利益。

9.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生产、销售、采购、科研、工程项目招、竞标标底及企业重要活动的秘密。

10.不得参与赌博、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娱乐活动。

第九条 公司党委和经营班子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自查,每年一次全面检查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公司本部副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和派驻单位部门副职以上的公司外派人员每年结合年终考核进行廉政述职;公司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违纪违规或不认真执行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降薪、降职或停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卓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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